在
行政诉讼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晰且
证据真实完整。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第84条明确指出,在处理符合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之
行政案件时,如果认为
法律关系明晰、案件
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
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审判机关有权进行调解这个环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