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签署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确保具有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认可的建设计划与具体建设设计文件作为基础。
在签署
施工合同时亦须遵循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的原则,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为建筑物,其建设过程会涉及到占用土地以及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因此被视为国民经济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
未经国家计划部门与规划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工程设计;
若需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定的工程项目功能进行变更,则务必取得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
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