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体系之中,担当
刑事诉讼辩护职责的可以包括以下人群范围:
受过正式训练并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律师,已被定罪或即将面临指控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
直系亲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近的朋友,亦或是经由社会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任职公司推荐的人员。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的作用极其关键,尤其是进入了
侦查阶段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服务,代为
申诉或者
起诉,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修改
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协助。
我们通常将
辩护人为接受被追诉
当事人的委托或得由法院授权,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特殊
代理人。
在这个角色里面,辩护人不仅可能来自律师专业领域,也可能是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所在单位推荐而来,或者也能由犯罪嫌疑人人、被告人的
直系亲戚或者好友来承担。
然而,明确规定的是,在
指定辩护的情况下,必须是非律师职业者不可。
辩护人拥有相对独立的
诉讼地位,既不适用于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无法隶属于
检察院和法院。
作为辩护人,他们的任务是用事实和法律
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程度较轻的罪行或者减轻、免除其负有的
刑事责任等方面,以全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身份是具有独立特性的诉讼参与者,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进行公正客观的辩护,独立地执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公诉人意见的影响,更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图左右;
他们既不能转型为“第二公诉人”,也不能充当被告人的发言人。
辩护人与出庭
公诉的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地位应该处于同等水平,双方需共同听从法庭
审判人员的指令,按照法定的程序分别执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不得受到任何机构、团体或个人的不当干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
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