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第1066条明文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夫妇双方中的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递交要求分割
共同财产的
诉讼请求:
首先,如一方存在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或挥霍配偶者与共同所有的资产,甚至蓄意制造虚假的共同
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有财产权益之行为;
其次,若在这段亲密的婚姻关系中,某一方依法负担了
赡养父母、
抚养子女等家庭责任,而当他/她遭遇重大疾病需要得到及时救治时,配偶方却坚决反对并拒绝支付所需的
医疗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