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我们不支持所谓的“假
离婚”行为,尽管有时当事人可能出于某种原因而表面上选择了离婚,但这并不影响他们
离婚协议以及
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有充分的
证据表明,离婚协议签署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存在被强迫或压制的情况,那么这种协议就有可能被视为无效。
通常情况下,只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且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了
离婚手续的步骤,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就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选择离婚的,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同时需要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离婚登记。
在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表达出双方
自愿离婚的意愿,并且对于
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处理等重要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后,将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