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倘若女方的信用状况并无任何瑕疵,那么她依然有权办理
房屋贷款事宜。
然而,对于在
离婚之前男方所积累下来的
债务,如果这些债务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负债,那么
离婚时就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
结婚时所得的
共有财产来进行偿还,如果共有的财产无法满足全部清偿的需求,或者财产归属有所区分,这就要遵循双方的协议进行
清算,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向法庭寻求支援,透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最终的审判。
对于认定夫妻共同负债的标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亦有明确的条款进行规定,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基于夫妻共识所负担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负债。
这种前提可能发生在事前的双方签字确认,或者在事后得到了乙方的认同。
对于“共债共签”的实施,它既能有效地保障夫妻另一方在家庭重大
财产分配中的利益,同时也能够尽可能地降低日后产生纷争的可能性。
这其中,所谓的事后确认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文件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讯、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来进行判断参考。
其次,是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即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负债。
这类债务主要是属于日常家事
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所引发的负债,它总是伴随着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诞生,涵盖了正常的家用开销、孩子的教育费用、老年人的
护理费用以及
家庭成员的医药费用等方面。
针对夫妻共同负债的问题,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是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承受的债务,而且
债权人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这个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达的,这种情况下的负债并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在婚姻关系持续的阶段,除了因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而造成的日常家事方面的债务之外,夫妻之间有时候还会涉及到与第三方之间的
法律关系,比如巨额借贷、赠与、房地产交易等等。
为了保护债务
当事人配偶的正当权益,法律明文规定在此类情况下所承担的债务通常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负债,除非债权人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说服法官,证明这个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