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不实举报行为时,首要任务便是要明确该举报是否为出于恶意而进行的陷害人行为,抑或是由于
证据不足导致的误解误报。
2.若经查证,举报人确系出于恶意而进行的陷害人行为,那么其行为便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情节严重者则须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3.然而,如果举报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由于证据不足或缺乏
主观故意,仅仅是行使了作为公民所享有的
监督权,却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举报内容失实,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区别对待,通常会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来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