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迟到导致的承诺并不能被视作有效的
要约,当受要约人未能在预定的期限内给予正式答复时,原有的要约将自动丧失其效力。
若按照常规情况分析,此承诺应无法及时送达到要约方的,那么这个过程就应当视为一个新的要约;
不过,只有当要约人先进一步明确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该承诺具有有效性的时候,才可除外;
反之,假如按照常理来讲,这一承诺应能及时送达至要约人,在此情境之下,除非要约人亲自通知受要约人,声称自己已明确拒绝接受,否则这份承诺始终保持其法律效用。
《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