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行使并不仅仅局限于无偿行为,同样也可用于制止对其债权持有者具有恶意且有益的
债权人进行的有偿交易行为。
关于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具体所适用的条件如下所述:
1、债权人必须对
债务人占有合法的且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必须确实实施了某种形式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明示放弃到期的债权。
这里的“放弃”是指在债权到期后,债务人对外公开声明免除自身的法定
债务;
(2)无偿地捐赠或
转移财产,例如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送给他人;
(3)以极不公平的价格售出财产,比如将某辆原本估值为30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故意以8万元的低价出售。
3、债务人上述的处分财产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效果,也就是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手续才能生效的;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也就是说我们常说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5、当债务人与第三方交易时,他们的动机应该被认为是出于恶意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