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
共有财产于被诉请裁决之前一年内遭其中一方未经同意而擅自处置,则此种行为应视为故意
转移财产。
针对这类情况,法律
法规规定:
在夫妻双方
办理离婚手续并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一方
当事人,法庭可酌情考虑将其所获分配份额予以减少或直接不予分配。
如果在
离婚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发现前期存在的这种不当行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