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
劳动关系得以延续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已被收购,新的雇主并不必承担提供经济补偿的义务。
然而,假如新的雇主选择解除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并且这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那么,该名员工将有资格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该名员工在当前单位的服务年限来确定的,每满一年就会得到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