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土环境中,农村夫妇
离婚后财富的分配规则如下:
首先是“协议分配”方式。
这要求夫妻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各自根据自愿原则主导
财产分割事宜。
可以采取平均分配、归属一方或者赠送子女等多种灵活的方式。
如果夫妻无法就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则需交予法院进行裁决。
审判过程中,人
民法院必须在坚决维护女性及子女正当权益以及对无过失方给予特殊关照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决定。
此外,对于财产的价值和实用性不能遭受严重损害,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之中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说:
1、涉及到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
2、若一方向其他居民投资,与其合作经营,那么所得的入伙财产可以指定归属为其本人所有,而获得入伙财产者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关于
夫妻共有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比如机器设备等,可以分配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但同时也要
保证另一方得到相应的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相当于被分配财产的一半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