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对境外婚姻裁判结果的认可,我们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参考。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cab,我国公民在向我国法院提出要求对境外法院的离婚判决进行认定的请求时,我国法院不得以此人并未在境内缔结过婚姻关系为理由而拒绝
立案受理。
具体来说,当面临这种特殊情况,例如:
某位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法院针对其缺席情况所做出的离婚判决,他必须同时向我们的法院提供相应的
证据,证明在该判决做出之时,国外法院已经依法完成了对其的出庭召唤。
第二个方面,如果外国公民向我们的法院申请,要求确认国外法院在
离婚纠纷中的判决效力,若其曾经的离婚配偶为中国公民,那么我们的法院应该予以接受并调查。
而对于外国公民与本国公民的离婚判决,即使其有此类需求,我们的法院也将不会受理,但是可以建议他们:
去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再婚登记手续。
最后,如果
当事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国外法院在
离婚调解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的
法律效力,我们的法院亦会加以受理。
在此基础上,结合《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我们将严格地展开审阅并决定赋予或者不赋予该文书进口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
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
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