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要约生效的时间,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了明确限定: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情形下,则该项要约自抵达相对方时起生效;若是通过电子媒介——如数据电文形式表达出来的话,则为当相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并接收到该数据电文的那一刻起生效;而在显然属于对话方式表达的意思表示中,则需等到相对方了解到其全部内容之时才能正式生效;当然,在此之外还需遵从法律对其它事项所作的特殊规定等常见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