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面临
破产清算之际,共益
债务债权人便成为了于法律保护下,为广大债权人谋求权益且有权向相关公司催讨
清偿债务的法律主体。
共益债务即在人
民法院正式接手处理某公司的破产事宜之后,在
破产程序的推进过程中或者更早的时间点上产生的一种特殊性质的债务。
这类债务主要涉及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负起履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所要求的责任、债务人的不正当收益所得以及无因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
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
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