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凭一方便宣称解除
承包合约,未必具效力。然而,若是基于双方曾经商定之
解除合同时的特定事由已经开始发生,亦或是遭遇以下法律明文规范的特殊情况下,一方可单独决定解除合约,且此种情况下的解约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一)由于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原本设立的合同目标无法顺利实现;(二)当履行合约期限即将到达之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明确表达了自身不会履行主要
债务的意愿,或者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向对方传递出这一信息;(三)倘若其中一方持续拖延履行主要债务,在另一方曾进行过合理程度的多次催促之后,仍未能在设定的期限内完成;(四)当其中一方因故意拖延债务或是存在其它过失性
违约行为而导致不能顺利实现合同目标时;(五)根据法律明示的其他特殊情况规定。若非以上所列举的第一种情况,则不经双方
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解除合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