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任何一方在未征求配偶意见或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夫妻双方名义下的财产进行
质押,那么这种行为往往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该方所
抵押的财产属于夫妻
公共财产,依照
民法典规定,这类抵押行为将会被视为无效,原因在于
共同共有的权利人凭借自身所有的
共有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时,务必需要获得其他共有人的明确授权或者同意。
但在此前提下,倘若另一方抵押的为自己个人名下的财产,那么显然就无需经过其配偶的同意而直接开展此种行为,最终结果是此项抵押行为会依法得到确认并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