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程序中,若前配偶未能履行
抚养费用支付义务时,双方有权利进行友好商议解决。
如未能通过商谈达成共识,便可考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假设双方在
离婚环节采取了和平协商的方式,那么就必须遵循彼此自主并且共同意愿制定的《
离婚协议书》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根据这份协议书也有权启动司法
救济途径,寻求支付
子女抚养费用的相关事宜。
然而,如果选择以此份协议书为基础向法庭发起
诉讼请求,势必要有充分的
证据及理由支撑。
倘若双方是通过法庭裁决离婚的,那么就应当依据裁定中的
抚养孩子费用支付条文,以确保能够实现直接的权力行使与有效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