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个别单位希望单方面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资关系(即
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严格的条件:
首先,被
裁员的员工必须具备明显过错;
其次,该员工可能已经生病或非
工伤原因导致身体状况不佳,且在特定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承担原有工作职责,同时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新工作;
再次,如果员工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即使经过了相应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依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最后,当劳动
合同签订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至于原有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执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