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资金占用费”乃是国有企业在使用国家划拨相关款项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费用又细分为固定基金占用费及周转资本占用费两类。
其中,固定基金占用费则依据国家划拨资金的固定数额予以计算;
而周转资本占用费则参照国家划拨资金的流动资金数额进行预算。
若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资金占用费具有利息
赔偿之含义,那么,该项费用的设定原则上不应超过银行同业
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限额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民间借贷领域,其利率原则上应稍高于银行利率,然而此种差异力度需视各地区实际情形而定,然而,最高限定仍须严格遵守,即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此处含利率本数在内)。
逾越此界限的部分,除非经法律特别许可,否则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被保障。
总而言之,资金占用费的金额完全依赖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低,并由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其计算所需的利率参数。
换言之,资金占用费实质上可谓是企业间一种间接的贷款形式。
资金在个人或企业手中通常表现为现金持有,它是维持企业经营所必需的货币性资本,而资金是否充足往往成为衡量一家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尤其对于那些初创阶段的公司来说更是如此。
除了公司创办初期由所有者投入的资金外,如今的企业大多倾向采用招纳其他投资者、借贷或出售资产等多元化渠道来筹集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