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成员皆须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共同对中标的项目履行
连带责任。”据此,若招标人选择与联合体各成员签订合同时,所缔结的将是一份涉及三方的共同协议。由于联合体并不具备
法人资格,倘若此联合体荣获中标资质,则可视为联合体内各成员均为同一位
投标者。在参与竞标过程中,无论联合体各方签署何种形式的内部协议,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划分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联合体投标者需共担对招标人的财务责任。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这一点:假设招标人甲正在面向市场推出其建筑装修工程的
招标计划。此时,获得投标资格的乙公司与丙公司组成了一个共同体,并且顺利中标。在这个联合体的内部协议中,乙公司被明确分配到建筑立面装饰物的制作及安装任务;而丙公司的任务则包括了装饰物及其墙面涂料的粉刷工程。若乙公司所负责的立面装饰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公开透明的行事原则意味着招标人甲有权直接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接受相应责任,而丙公司也没有权利对此进行推脱。同样地,无论乙公司与丙公司在联合体协议中有怎样的条款描述,关于工程交接、质量管理以及施工工序范围内的责任归属等问题,招标人甲都可以随时联系其中任何一家企业寻求解决方案。然而,无论是乙公司还是丙公司,他们都必须就以上所有事项共同担负起对招标人甲的财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