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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中不能报销的那部分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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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6-14
工伤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无法被报销的费用,通常情况下会由受伤害的员工自行承担负责。
然而,如果雇主或某第三方行为存在过失,那么应依据他们的过失严重性来确定如何承担这笔开销。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相关规定的医疗支出,方可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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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某职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被机器挤伤,医疗费支出56200元。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为六级。公司持医疗费单据到社保部门报销,只拿回30000元。理由是其余26200元非保险报销范围,不予报销。故该公司只向职工支付30000元。职工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承担余下26200元。公司答辩说,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仲裁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职工觉得很冤枉,该当如何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 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 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 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只规定了所需要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没有规定不符合目录的,由谁承担。所以可以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律漏洞。但绝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认定职工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前文已述,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完全失效。 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 5、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 6、如果单位不投保,或者说职工从各种原因考虑,不要求单位投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7、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这又出现了矛盾: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雇员不需要担心承担因工负伤的治疗费,而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职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 8、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9、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 (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促进工伤预防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目的。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综上所述,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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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结果,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如果有后续治疗、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后续治疗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期间受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工伤职工可能有后续治疗可能不存在后续治疗,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停发原待遇,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一种风险承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和治疗费所需费用,劳动者是服务企业生产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不应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用,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有获得救济赔偿的权利,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的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需要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发生工伤后的延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这需要分明具体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职期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定级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继续享受工伤待遇。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取决于职工自己,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属于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意见。劳动关系终止后,目前尚无对此作出具体解释,该医疗补助应可以填补治疗损失了,职工应当预见到终止劳动关系后,治疗工伤是劳动者恢复身体健康和延续劳动能力的必经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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