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离婚之后一方所背负之债是否会涉及到所持有之房地产这一问题,答案并不一定绝对。
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对于应如何处理各项
债务问题,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若所负
债务属于个人负债,那么借贷者需自行承担责任,除非存在其他特别约定;
其次,若债务属于
共同债务,则有共同还款义务的双方需要共担此项重任。
然而,当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匹配该偿还金额,或财产已经分别归属个人,各方可能需达成协商意见来共同分摊这部分债务。
若是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最终还是得靠国家法律进行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
存续期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或其中一方后来予以认可的债务,以及例如
借款人在婚姻期内以个人名义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离婚这个特殊阶段,房地产的分割应该严格按照下面的方式进行:
如果存在明确约定,应依照约定来处理;
如果没有任何约定,就要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一、假设某方已全额支付购买费用并将房
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则视作
个人财产,除非有其他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时不得分割;
二、若某方已全额支付购买费用并将房产权同时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向法院
提出诉讼的方式进行分割;
三、若在登记前一方签订贷款合同购
买房产,并将
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但使用了共同财产进行分期付款
还贷,若在离婚时未双方一致同意,则房产将判给登记一方所有,但在
结婚以后房产增值部分和分期付款还贷所占比例将被视为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对此部分
主张权利;
四、除上述情形外,在结婚后以夫妻
公共财产购置之房产,无论登记于何方名下,皆属共同财产;
五、若一方父母为子女购入房产,依法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认为是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在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
六、至于如双方父母提供支持,全额支付
购房费用,并将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按照资金投入比例,这类房产应划分为按份共有;
如果将房产证同时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未对此进行特殊约定,那么这种情况即被认为是
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