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件中,涉及到汽车登记在户主名下的问题,解决方案如下所述:
首先,若是汽车是婚后贷款所购置,则该汽车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而
债务也自然属于夫妻间的共负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清偿;
其次,当夫妻关系破裂走向
离婚时,无论是家庭财产还是债务都必须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对于任何一方私自篡改或转让共有财产的行为,均属
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若如您所说,贷款方姓名确实是女方,那么女方就成为了直接的
债务人,而车辆作为
抵押担保物,在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前,该汽车无法进行买卖或是
过户手续。
假如无法按时还款的话,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将车辆扣留以作抵押担保。
夫妻双方对于
共同财产的享有有着同等的权利及义务,同时对于共同财产拥有着同等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