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它们:
首先,专业分包的发包人必须为总
承包人,这样便形成了由三方
当事人组成的关系结构;
而
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则可以是总承包人,或者是专门从事某项特定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牵涉到由四方当事人构成的复杂关系系统中。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和总承包人将联手以专业
承包工程的形式向总发包人提供服务,并对总发包人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相反,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仅须承担提供劳务作业的义务,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不会直接影响到总发包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