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在法律层面上被确认为无效,但是,若该建设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地经过了竣工验收程序并达到了标准,那么
承包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索求
工程款项。
在此情况下,我们着重需要关注的是建设工程是否能通过验收这一关键问题。
倘若满足以上条件,便可遵循
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准则来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