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同等顺位的各个
继承人面前,遗产应做平等的分配。
然而,在特定的情景下(也称为特殊情况),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也许不能获得均匀的
遗产分配,这部分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
首先,对于那些生活中有极度困厄且无法承受繁重工作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在遗产分配中应当得到额外的关注和照顾,可以适当多分配一些;
其次,那些在整个生涯期间全心全意地负责
抚养、照顾或者陪伴过家祖长辈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理应多得一份;
再次,如果有充足的抚养能力以及各种抚养资源的继承人,却未能承担起应尽的抚养义务,那么在遗产分配环节,依法应当减少甚至取消其财产份额的分配;
此外,对于那些在kci继承人之间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的,亦可选择不对遗产进行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