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劳动争端,
当事人有权向下述各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一)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之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以及(三)在乡镇与街道这两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并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组织。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应是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共同构成。其中,职工代表通常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投票推选产生,而企业代表则由
企业负责人负责指定。此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长人选通常会从工会成员或双方推选的人员中选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