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投保人,您有责任在投保之时,向所选的保险公司,切实完整地披露所有对您签订合同至关重要的信息。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惯例,投保人是不可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费率之外,对保险公司提出额外的、具有限制性的条件。
第三,我们建议您,避免进行多次、重复投保,因为这可能导致您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权益。
最后,请您务必注意,不要选择超额或者低额的投保方案,以确保您的保险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