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社会中,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环保策略被广泛采纳。
这种策略的核心思想是,在一个特定范围之内,当所有的污染物总排放量必须控制在预定的可承受阈值以下时,各个污染源之间可以通过货币或其他等价交换手段来互相调整各自的实际排放量。
这样一来,不仅有效降低了总体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而且维护了我们共同生活和工作的环境质量,具有十分积极深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