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转包”,指的是
承包人在接受工程项目之后,仍将所承揽之工程建设任务转托给除自身以外的第三者负责实施,转让方退出原有的承包关系之中,由
受让人取代之成为新达成的承包协议的另一方。
然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即转包。
对于
非法转包的判定标准如下:
首先,承包单位须将自行承担的全部工程项目全数转移至他人或者单位,进行施工;
其次,承包单位宜将整个
承包工程分割成若干部分并以分包的名义再行分配给至少两个以上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由他们各自进行施工。《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