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子女并没有义务去代父亲母亲偿还他们所欠的
债务。
然而,这种说法也并非绝对,而是需要建立在合理的法律依据上才能得出结论。
债权是指基于合同、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债权方有权要求特定的义务方执行或者拒绝执行某种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
债务问题具有其固有的相对性,不能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就将二者混为一谈。
然而,如果父母不幸离世,这种情况下子女是否应该替父还债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起施行)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
继承人应当以所得确实遗产价值为限,来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担负的合法税收和债务。
换句话说,偿还的范围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超出这个范围的,若继承人愿意以个人名义进行偿还,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这并不属于法定的偿还义务范畴之内。
相反地,如果继承人在
继承遗产后选择
放弃继承,那么他/她便可免除对被继承人依法承担的税收和债务的偿还责任。
总的来说,是否需要偿还债务,关键在于父母是否留下了足够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自身没有遗产财产或者子女选择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子女将无需承担任何类型的还款责任;
反之,如果子女选择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就必须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来偿还所有的债务,假如仍有剩余,子女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判断是否继续还款。
当然,在现实社会生活当中,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司法实践,如果某位无劳动力或者生活困苦的父母,由于其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贫困而无法履行其应尽的
赡养义务,进而向他人借取资金,以致发生
医疗费用等状况,那么,这名父母在去世之后,无论有无留下遗产,那些负有
赡养老人职责的子女都需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