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制政策之规定,有经济供养能力的哥哥姐姐们,在其父母丧失人身责任能力或者无法对其进行抚育监护之际,应对尚未成年且不具备经济支持能力的弟弟妹妹承担起
扶养的职责和义务。
若是由哥哥姐姐担负起
抚养责任并成功扶持他们成长为具有独立生存能力人员的弟弟妹妹,则在对方缺乏工作能力以及稳定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同样拥有
赡养其年迈的哥哥姐姐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