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夫妻共同财产被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进行交易时,通常情况下,这一交易过程会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若第三人为善意购买者,那么这一交易也难以被判定为无效。
这主要是由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除非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地对其进行处置。
善意收购,即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者,当其向第三人转移其所占有的财产时,若
受让人接手此财产的动机纯正良好,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境下,受让人依法获取了该财产的
产权,则原财产所有人便无法向受让人索要回该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