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已怀有身孕的情况下,通常丈夫的外遇行为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唯有当其触犯了法律规定中的
重婚罪、
非法同居行为等情况时才可予以考虑。
这主要是由于在现行
法规中,只有当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
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可依法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因此,单纯的出轨行为并不足以成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合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