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安机关在对涉嫌
违法刑事拘留的
当事人进行合法审问的过程中,发现其并不涉及任何法律
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务必立刻将其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
(2)当人
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面对各自为案件决定
逮捕的人员以及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员时,若经过依法审问时发现他们均未触犯任何法律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需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为他们发放自由的证明文件;
(3)在人民检察院接到由公安机关移送或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后,通过审慎的审查工作后认为被告人事先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应当做出终止
起诉的决定,并立即释放所有在押的被告人;
(4)当人民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之后,认定被告人并未涉及任何法律犯罪行为,则应做出
无罪判决,并且在宣告
判刑后要立即释放所有在押的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第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