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分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需明确该行为并非必然具备合法性,其合法性与否将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立法所设定的限制与条件。
具体而言,所谓“分包”,乃指
承包方在承揽下工程项目之后,将其所能承办之全部工程的某一环节授予其他
法人实体去执行的行为。
针对施工单位直接分包的情况,如果满足如下条件,则被视为合法行为,否则将被判定为
违规行为:
一、施工单位在与其所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明文规定可以进行分包,或者已取得了业主的书面批准;
二、施工单位委托给分包方的工程只限于总
承包项目中的非主题结构部分的工程;
三、分包方必须具备与所接受工程相应的资质要求;
四、分包方绝对禁止将其所承接的工程再次转包他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