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包方存在
违约行为,未
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可向其主张
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当发包方未能根据约定的期限及具体需求提供相应的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时,
承包方有权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施工期限,并且有权向发包方提出要求,对由于停工、窝工等所产生的相关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其次,如果因发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停建或缓建的现象,发包方应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以弥补或减少损失,对承包方因此所遭受的停工、窝工、交通运输、机器设备租赁迁移、建筑材料以及构建物储存等方面的损失及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全面的赔偿。最后,若是由发包方改变原定的实施方案,所提供的资料不够精准,甚至没有按规定的期限提供必要的勘探、设计工作条件,从而导致了勘探、设计工作面临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风险,那么发包方应该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日数来增加相关的费用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