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之相关法律规约如下:首先,发包方有权选择与总
承包商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或者视具体情况分别与负责勘察作业的承包商、负责设计任务的承包商以及直接负责施工工程的承包商等签署相关的勘察、设计及施工
承揽合同。其次,禁止发包方将本应由单个承包商负责的单一建设工程项目拆分为多个部分,分配给多位承包商进行实施。此外,总承包商及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的承包商在获得发包方的书面许可后,可将各自的部分工作委托由第三方负责完成。在此过程中,无论第三方的工作成果是好还是坏,都需要对总承包商或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商向发包方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负有
连带责任。同样,承包商没有权利将其所承接的整个建设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或者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拆分成不同的部分之后,以分包形式分别转包给其他第三方。再次重申的是,严禁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那些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施工环节,必须要由该具体的承包商亲自予以完成,这一点至关重要。《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