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已经同意分手的双亲经过友好且一致的商议,他们便能够决定将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他们的孩子们。身为法律上的
监护人如亲自育儿的父母,他们有权代表自己的孩子来监管和保存这些资产。但请注意,除非出于对无
行为能力人士的利益考虑,否则他们没有权利随意处理这些资产。在每份
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将全部财产
过户给儿女的部分,其实质就是一种赠与行为。然而,这种赠与行为并不是独立的、单一的
赠予行为,而是与接受赠送者的父母因
解除婚姻关系以及
抚养权归属等重要事项而共同达成的一系列利益情感平衡的结果。这具鲜明属性从而形成的赠予行为,是紧密围绕着孩子父母之间配偶身份的废除进行的一项特殊赠予行动。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明白这类具有身份联系的赠予行为并不适用于任意撤销赠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