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对于普通程度审理的第一次
民事诉讼案件,其正常
审理期限设定为六个月。
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的话,须经由我院院长批准同意,方可延长六个月的时间。
在经过如此两次延期后,如仍需继续延长,则必须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请审批,且并获得批准之后方能再行延长三个月。
根据这一规定来看,对于
离婚等涉及到家庭破裂之矛盾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在六个月之内进行审理得出结论(特别情况下可能会延长至十五个月)。
同样地,对于轻微程度的
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可用较短的三个月时间来完成审理工作。
当我们涉及到不服
一审法院判决而提出上诉的情况时,其整个审理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
在此基础上,如出现特别紧迫或复杂的案例,亦可在本院院长允许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汇报后,将该期限延长三个月。
换言之,针对此类型上诉案件的审理,法律通常要求在三个月内得到明确的判决结果。
对于更为繁琐或者复杂的上诉案件,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查后,法院亦可能会给予六个月的延期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