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据法定职权与程序,得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组织、个人拥有的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资源。
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及时全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安置补助费,以及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须为被征占土地的农民提供适当的
社会保险补贴,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对组织或个人拥有的房产及其它不动产进行征收时,应依法予以充分的
征收补偿,以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涉及到个人住宅权益的情况下,更应确保维护被征收者的居住条件。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滞欠征收补偿款项等相关费用。
具体方案如下:
1.对于被征收的耕地,其土地补偿款应按当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2.而对于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则应参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来确定。
这就要求我们先计算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方法很简单,就是把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
征地前所在单位人均耕地面。
然后再算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能得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其数值可直接参照该被征收耕地被征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上限值不能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对于被征收土地上各类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至于征收其它类型土地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参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条例》关于征收耕地标准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政府通过实施特殊的耕地保护政策,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以此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规模。
此外,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来进行集体所有权的
土地征收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