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我国相关
法规,在我国境内实施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原材料的采购环节,均须遵循
招标原则。
具体而言,这些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涉及到大型基础设施及关键公用事业等关乎社会公共福祉及
公共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
2、完全或部分依赖国有资金投入或由国家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项目;
3、依靠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以及援助资金进行的各类项目。
其次,根据工程招标的实际情况,可将其划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其中:
1、公开招标意为
招标人以发布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
投标邀请。
而2、邀请招标则表示招标人通过发送投标邀请函的形式,特邀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竞争。
最后,工程招标行为实际上是指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发起方,通过法定程序和特殊方式,激发各
承包单位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兴趣,从而择优选择优秀的投标单位以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
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