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即期
本票与即期
汇票均采用见票即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对这些票据的支付,持票人须遵守以下时间限制并向相应机构提示付款:
首先是见票即付的汇票,其持票人必须在自出票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向付款人为“提示付款”。
其次是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它们的持票人应自汇票到期日起十天内,向承兑人提出“提示付款”。
假如持票人未能按时按上述要求完成提示付款程序,那么,在他们提供了足够的解释之后,无论是承兑人还是付款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向持票人支付款项的责任。
此外,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借助于票据交换系统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行为,同样被视为持票人依法依规地完成了付款手续。《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