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承接法定
招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中,若评标方式采用最低报价评标准则、综合评估方式或由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认可的其他评审标准,在评标作业结束之后,能够完全满足招标文书各项需求并符合中标资格要求的
投标竞争者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的数量通常限制为一至三位,依据其评标的评分情况进行排列名次。
2、招标机构应谨慎敲定排名首位的中标候选人为最终中标人选。
3、如若排名首位的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这一机会,因为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
履行合同,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上交
履约保证金,但却未在规定期限之内上交,那么此时招标机构就有权选择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指定为确定的中标人。
同理,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因类似的原因无法达成签约协议,那么招标机构便可将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最终的中标人。
4、招标机构(
代理方)可以充分授权给评标委员会,让他们直接负责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