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禮聘金购买之車輛是否屬於聯合財產,一般認為這並非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從法律角度來看,彩禮通常被視作男性對女性的贈與行為,若此物或事項是在婚姻宣告之前就已經獲得的,則通過普遍的看法,應該歸入女性個人財產之中,無法算入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範圍之内。
當然,如果該物品或事件是在夫妻雙方注冊結婚登記之後獲取的,即便駕照所有者的名稱為女性自己,依常識來理解,它仍應該被視作是共同財產,當離婚時,應進行公平的分配。
倘若媒體或者關係密切人員提出要求恢復他們所提供的按照風俗習慣交付給這對新人的所有彩禮,那麼在以下特定情況下,人
民法院應該給予支持:
其一是當雙方都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其二是當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其接觸和共處時間卻非常有限;
其三是在婚前支付的過多資源,並且導致支付者的生活顯著困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