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法律相关
法规,
婚前财产在稳定的婚姻关系形成之后并不能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事项。婚前财产应被视为个人固有的权益,它并不会随着婚姻生活的开始而转变成夫妇
公共财物的范畴,这是具有明确法律规定支持的原则性问题。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就财产归属进行着明确的商议和协议,那么这部分婚前财产则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2、根据
中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以下任何类型的收益都应作为
共同财产形式,由夫妇双方共有:(一)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等在内的个人劳动收入;(二)收获产业或从事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利润,以及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取的回报;(三)通过创新智慧成果产生的利益收益;(四)从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法律中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五)其它应该归属且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