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这样的操作。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招
投标环节中的情况都能够找到相应的明确条款予以解答。
对此,我们可依据现有的相关
法规进行简要的诠释与阐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法人实体或者其他各类性质的组织机构可共同组建成为一个联合体,作为单一的投标方,共同参与到某个具体
招标项目之中。
换言之,联合体可以进行平行投标活动,尽管在实践操作环节可能会指定其中一家为主体单位,这并不影响联合体仍然由两家单位共同组成的事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
支票、银行
汇票或
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