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设项目分包操作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有四个方面:首先、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明确许可,或者总
承包协议已经对此做出约定;其次,
承包方只能进行一次层级上的分包,也就是说,被分包的单位没有再次将承包的工程分包他
人的权利;第三、分发给相关施工企业的,应当具备相适应的资质要求;最后,如有必要的情况下,从事到的分包工作是因为不是关键性主体工程。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总包商可以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项目委托给合适并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完成,但是主体工程不能进行二次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