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既可以由财务部门加盖专属的财务印章,也可以选择用公章进行签署,然而,却不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作为一种常见的财务结算凭证,盖上财务章无疑具有其无可辩驳的权威性。
与此相比,公章则是所有印章中所蕴含的最高
法律效力的体现,被视为
法人权力的象征。
除了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如对于发票盖章的要求)以外,公章都有权代表法人的真实意图,与他人
签订合同和其他法律性质的文件,享有极高的法律约束力。
无论是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还是其他相关材料,都可用公章完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单位对外
签署合同时使用,拥有在签约的各项事宜中的代表权,而单位还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权益和义务。
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公章确实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发挥作用,但收据本身并不是一份正式的合同,因此,合同专用章并不适用于该场景。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开具发票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使用符合规定的单位财务印章或是专门的发票专用章,公章在此过程中是无法替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